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编 审判 · 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第一百九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编 审判 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第一百九十三条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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