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 第二章 侦查

第一百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第二章 侦查 第一百六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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