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编 总则 ·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编 总则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六条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