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编 总则 ·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编 总则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八条 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