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编 总则 · 第二章 管辖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二十六条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