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编 审判 · 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二百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编 审判 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二百三十九条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对于重新审判后的判决,依照本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可以上诉、抗诉。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