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编 审判 · 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二百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编 审判 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二百四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或者抗诉,经过审查后,应当参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八条和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分别情形用裁定驳回上诉、抗诉,或者撤销、变更原裁定。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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