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编 审判 · 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编 审判 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五十五条 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宜的,也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审理。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