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编 审判 · 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编 审判 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五十六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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