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编 特别程序 · 第二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百八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编 特别程序 第二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百八十九条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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