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编 总则 · 第五章 证据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编 总则 第五章 证据 第五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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