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编 总则 · 第五章 证据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编 总则 第五章 证据 第五十六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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