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编 总则 · 第五章 证据 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编 总则 第五章 证据 第六十二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