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编 总则 ·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四十五条 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