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编 总则 ·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四十七条 委托诉讼代理人,参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