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编 总则 ·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四十八条 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