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编 总则 ·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四十九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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