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编 总则 ·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 第六节 减刑
法律 发布日期:1979-07-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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