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编 总则 ·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七十六条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法律 发布日期:1979-07-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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