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编 总则 ·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七十九条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法律 发布日期:1979-07-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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