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编 分则 ·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 发布日期:1979-07-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