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编 总则 · 第三章 刑罚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刑罚 第五十八条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 第八节 没收财产
法律 发布日期:1979-07-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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