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编 总则 · 第三章 刑罚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刑罚 第五十六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法律 发布日期:1979-07-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