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编 总则 · 第三章 刑罚

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刑罚 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法律 发布日期:1979-07-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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