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编 总则 · 第三章 刑罚 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刑罚 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法律 发布日期:1979-07-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