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编 总则 · 第三章 刑罚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刑罚 第五十七条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法律 发布日期:1979-07-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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