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编 总则 · 第三章 刑罚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刑罚 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法律 发布日期:1979-07-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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