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编 总则 ·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法律 发布日期:1979-07-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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