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编 总则 ·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六十六条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 法律 发布日期:1979-07-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