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编 总则 ·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 第二节 累犯
法律 发布日期:1979-07-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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