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编 总则 · 第二章 犯罪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犯罪 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法律 发布日期:1979-07-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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