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编 总则 ·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