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编 分则 ·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四百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编 分则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四百三十八条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