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编 分则 ·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四百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编 分则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四百二十五条 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擅离职守或者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战时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 发布日期:1979-07-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