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编 分则 ·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四百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编 分则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四百四十九条 在战时,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 法律 发布日期:1979-07-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