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法律 发布日期:2007-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