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第六章 劳动保险事业的执行与监督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第六章 劳动保险事业的执行与监督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机关应监督劳动保险金的缴纳,检查劳动保险业务的执行,并处理有关劳动保险事件的申诉。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53-01-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