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第六章 劳动保险事业的执行与监督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第六章 劳动保险事业的执行与监督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机关应监督劳动保险金的缴纳,检查劳动保险业务的执行,并处理有关劳动保险事件的申诉。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53-01-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