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不实行本条例的企业及季节性的企业,其有关劳动保险事项,得由各该企业或其所属产业或行业的行政方面或资方与工会组织,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及本企业、本产业或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协商,订立集体合同规定之。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53-01-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