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第六章 劳动保险事业的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第六章 劳动保险事业的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各工会基层委员会的经费审查委员会,应按月审核劳动保险基金收支帐目及本条例所规定的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直接支付的各项费用,并公布之。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53-01-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