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第五章 劳动保险金的支配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第五章 劳动保险金的支配 第二十四条 劳动保险调剂金的收支事宜,由各级工会组织的财务部门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的规定办理之。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53-01-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