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第五章 劳动保险金的支配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第五章 劳动保险金的支配 第二十四条 劳动保险调剂金的收支事宜,由各级工会组织的财务部门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的规定办理之。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53-01-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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