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第五章 劳动保险金的支配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第五章 劳动保险金的支配 第二十三条 各企业的会计部门,均须设立劳动保险基金的独立会计,负责办理劳动保险基金的收支事宜。劳动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由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会同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之。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53-01-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