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本条例适用范围内的企业,因经济特殊困难不易维持,或尚未正式开工营业者,经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与工会基层委员会双方协商同意,并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机关批准后,可暂缓实行本条例。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53-01-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