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第三章 各项劳动保险待遇的规定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第三章 各项劳动保险待遇的规定 第十八条 凡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内工作的工人与职员,未加入工会者,除因工负伤、残废、死亡待遇,生育待遇,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待遇,供养直系亲属疾病治疗待遇,均得按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外,其他各项,如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间的工资与救济费,非因工残废救济费,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养老补助费,丧葬补助费,只能领取规定额的半数。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53-01-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