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第四章 享受优异劳动保险待遇的规定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第四章 享受优异劳动保险待遇的规定 第二十条 残废军人转入本企业工作者,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不计本企业工龄长短,前六个月工资照发;六个月以后,仍按第十三条乙款规定办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53-01-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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