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第二章 劳动保险金的征集与保管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第二章 劳动保险金的征集与保管 第十条 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逾期未缴或欠缴劳动保险金时,须每日增交滞纳金,其数额为未缴部分百分之一。如逾期二十日尚未缴纳,对于国营、地方国营、公私合营或合作社经营的企业,由工会基层委员会通知当地国家银行从其经费中扣缴;对于私营企业,由工会基层委员会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机关,对该企业资方追究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53-01-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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