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8-09-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