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8-09-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