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8-09-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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