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8-09-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