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有关的材料,有权对劳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依法行使职权,文明执法。
法律 发布日期:2012-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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