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三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法律 发布日期:2012-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全部法条